拖欠货款(沃尔玛被判拖欠货款287万元)
据Sky-Check App报道,近日,南京一世纪酒业有限公司与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审理法院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判决书显示,原告易世纪酒业主张原、被告属于长期供货关系。原告停止供货后,经统计发现,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共计3815463.06元,且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
被告沃尔玛辩称,在本案原告提交的增值税发票中,有9张总金额为942488.13元的发票被告未收到,不应作为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
法院认为,上述9张发票所对应的货款金额已被被告合理扣除,不应返还。
判决最终结果为,被告沃尔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一世纪酒业有限公司支付差额2872974.93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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